(2001)招执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招远玲珑实业发展公司与被执行人蒋善芬、蒋远华、王竹勇、王勤梦追要预支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远玲珑实业发展公司,蒋善芬,蒋远华,王竹勇,王勤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1)招执字第520号申请执行人招远玲珑实业发展公司。被执行人蒋善芬,女,1958年8月25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玲珑镇大蒋家村。被执行人蒋远华,女,1926年6月12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玲珑镇大蒋家村。被执行人王竹勇,男,1981年6月20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玲珑镇大蒋家村。被执行人王勤梦,女,1985年7月9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玲珑镇大蒋家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远玲珑实业发展公司与被执行人蒋善芬、蒋远华、王竹勇、王勤梦追要预支款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01)招执字第52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学军审判员 林天奇审判员 贾武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冯绍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