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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民小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王满场、张爱国等与林胜旗、牛连俊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满场,张爱国,林胜旗,牛连俊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小字第57-1号原告:王满场,男,197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景县。原告:张爱国,男,198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景县。被告:林胜旗,男,198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被告:牛连俊,女,198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满场、张爱国与被告林胜旗、牛连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满场、张爱国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林胜旗、牛连俊的银行存款1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满场、张爱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林胜旗、牛连俊的银行存款10000元予以冻结。二、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春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