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丽青温民初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刘某与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温民初字第352号原告:刘某,护照号码G19719797,女,197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温溪镇花坦路16号,现住意大利骡马市斯塔里奥奥塔托街20号(VIASTATLIOOTTATO20ROMAITALIA)。委托代理人:刘旭波,浙江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旭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金翡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