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青温民初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刘某与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温民初字第352号原告:刘某,护照号码G19719797,女,197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温溪镇花坦路16号,现住意大利骡马市斯塔里奥奥塔托街20号(VIASTATLIOOTTATO20ROMAITALIA)。委托代理人:刘旭波,浙江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旭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金翡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