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中执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如朝与被执行人张友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如朝,张友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中执字第39号申请执行人何如朝,男,汉族,1978年12月8日生,住甘肃省临洮县。被执行人张友华,男,汉族,1974年11月22日生,临洮县交通局职工,住甘肃省临洮县。申请执行人何如朝与被执行人张友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定中民二初字第10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张友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友华立即履行,但被执行人张友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部分银行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部分收入;三、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部分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俊杰审判员 史鹏飞审判员 白 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