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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商初字第19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衣明芹与张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衣明芹,张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商初字第1903号原告衣明芹。被告张科。本院在审理原告衣明芹与被告张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0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衣明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69元,由原告衣明芹负担。审 判 长  尹长志审 判 员  郭 磊人民陪审员  庄育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马莹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