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商初字第19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衣明芹与张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衣明芹,张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商初字第1903号原告衣明芹。被告张科。本院在审理原告衣明芹与被告张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0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衣明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69元,由原告衣明芹负担。审 判 长 尹长志审 判 员 郭 磊人民陪审员 庄育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马莹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