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江执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富春安申请执行林玉发、裴亚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春安,林玉发,裴亚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江执字第244号申请执行人富春安,男,196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学生,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某村被执行人林玉发,男,1971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某村。被执行人裴亚珍,女,196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某村。富春安申请执行林玉发、裴亚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30日作出(2014)龙江商初字第4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以行法律义务,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龙江县人民法院(2014)龙江商初字第40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言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于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