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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江执民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吴露文与赖传港、董雪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吴露文,赖传港,董雪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江执民字第475号申请执行人吴露文。被执行人赖传港。被执行人董雪影。吴露文申请执行赖传港、董雪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247202.50元,执行费人民币3608.00元。我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4)杭江商初字第20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露文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我院已经在审理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赖传港、董雪影名下所有的位于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蔚蓝郡雅苑3幢1单元2004室的房产,但由于该房产有抵押,抵押权人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债券数额为人民币740000元,处分该房产无意义,且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书面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5)杭江执民字第475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的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汪骏华人民陪审员  施 剑人民陪审员  杨晓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苏诗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