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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81民初1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李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681民初1706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景洪,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被告李某某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家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张景洪,被告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2012年正月18日,经韩新华介绍在郑州富士康工地上给李华伟做水电工程。日工资150元,当年6月由于我爱人在郑州医院住院治疗需要照顾,本人辞去工作当时结算,被告没有支付工资,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经原告催要被告不还,2014年5月原告让被告李华伟换条,经李华伟同意,由被告李华的父亲李某重新写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不还,为此,特起诉来院,要求二被告偿还拖欠的工资款6600元,由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李某辩称,条是原告的儿子拿着我儿子已过期的欠条来找我要钱,我给了200元钱后,给原告换了条,钱是我儿子欠的,我不该偿还这笔钱。被告李某某辩称,由于这几年跟我干活的人过多,张某某我没有印象了,他未经我同意,去我家找我父亲换条,我也不知道真假,想给我要工钱凭本人的条算账。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份,被告李某某雇佣原告张某某在郑州富士康工地安装水电工程,经结算,被告李某某欠原告工资6800元,并给原告出具了欠条,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一直拖欠未还,2014年5月27日,原告张某某到被告家中要钱,被告的父亲李某支付给原告现金200元后给原告换了欠条;内容是“今欠张某某工资6600元(陆仟陆百圆),工地结算完清账”。同时收回了其儿子李某某的欠条。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不还,引起纠纷,原告起诉来法院要求二被告连带偿还工资款66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被告李某某(曾用名李华伟)雇佣原告张某某为其在郑州富士康工地安装水电工程客观存在,经结算欠原告工资款6800元,经原告张某某到其家中催要,被告李某某之父替其偿还200元之后,给原告张某某更换了欠条,(并收回原条)原告张某某和被告李某对此换条行为没有异议,欠条虽然是由其被告李某给原告出具,但其真正欠款人是被告李某某。该工资款应当由被告李某某偿还,被告李某不应承担偿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欠原告张某某工资款66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李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家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曹金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