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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浦执字第2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魏观清信用卡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魏观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浦执字第2427号(2015)黄浦执字第232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住所地上海市中山东一路XXX号。负责人潘岳汉,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魏观清,男,1972年1月5日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与被告魏观清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黄浦民五(商)初字第1095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魏观清未履行判决确定的归还透支款义务,权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魏观清向其偿还欠款及利息人民币324,687.85元,并承担原告垫付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5.96元。本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魏观清送达了执行通知,执行中,被执行人制订了还款协议,双方达成和解。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自觉履行。现双方当事人已就本案的执行事宜做了约定,达成一致意见,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黄浦民五(商)初字第1095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刘柏平审判员王志平审判员傅启萍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陈江溶审判长  刘柏平审判员  傅启萍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陈江溶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