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江执民字第2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葛建生与戴金虎、金秀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建生,戴金虎,金秀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江执民字第246-1号申请执行人葛建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胡高鸳、莫晓安,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戴金虎。被执行人金秀丽。申请执行人葛建生与被执行人戴金虎、金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的(2014)杭江商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葛建生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7182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扣划被执行人戴金虎银行存款72120元(含执行费),剩余标的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鉴于此,申请人提交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5)杭江执民字第246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的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汪骏华人民陪审员 陈艳园人民陪审员 李 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杨超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