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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梁民初字第017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爱玲与被告刘来华等民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1757-2号原告张爱玲,女,汉族,1971年4月8日出生,户籍住址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商丘市涞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民主路中原城博览中心。机构代码68175053-5。法定代表人刘来华,职务:经理。被告刘来华,男,汉族,1968年2月25日出生,户籍住址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2015)商梁民初字第0175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商丘市涞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刘来华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同时查封了张松梅名下用于担保的商丘市房权证(2010)字第00625**号房产一套。现原告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刘来华名下豫N068**号机动车的查封。二、解除张松梅名下用于担保的商丘市房权证(2010)字第00625**号房产一套的查封。审判员  周孝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尊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