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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民三终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马光才与被上诉人马光臣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光才,马光臣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商民三终字第3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光才,男,194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光臣,男,195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委托代理人赵鹏兴,商丘市睢阳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上诉人马光才与被上诉人马光臣合同纠纷一案,马光臣于2014年11月21日诉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马光才履行双方于2013年12月6日达成协议的内容。该院于2015年1月8日作出(2014)商睢民初字第02862号民事判决,马光才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月30日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光才和被上诉人马光臣及其委托代理人赵鹏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马光才与马光臣系同胞兄弟,2013年12月6日,双方在商丘市睢阳区肖水口居委会工作人员的调解下签订协议:马光才6间房屋中西侧2间赠与弟弟马光臣,西侧2间拉一南北墙,西侧马光臣的房屋成为南屋,不走南边,出路让与马光才。另注明:土地归还马光臣,房子马光才赠送马光臣。马光才至今未向马光臣交付协议约定的2间房屋。原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双方于2013年12月6日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均应履行各自的义务,但马光才拒不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应依法继续履行。故马光臣要求马光才交付协议约定的2间房屋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马光臣的其他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一、马光才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马光臣交付协议约定的其6间房屋中西侧2间;二、驳回马光臣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马光才负担。马光才不服原判上诉称,双方于2013年12月6日签订的协议书不是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未征得上诉人的家人同意,该协议系无效协议,原审未查明事实,认定该协议系有效协议不当。请求二审撤销原判,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被上诉人马光臣辩称,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系同胞兄弟且为邻居,后双方因宅基地及出路发生争议,经同胞的兄弟姊妹多次调解无果,双方又到所在的居委会解决此事,经居委会多次调解,双方于2013年12月6日达成协议并签字,居委会参与调解的干部以见证人身份也在协议上签字。该协议系双方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该协议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原审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判令上诉人履行协议内容正确。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院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3年12月6日签订的协议是否合法有效,上诉人应否履行协议的内容。二审期间,被上诉人马光臣提交土地登记审批表和房屋所有权证存根各一份,证明马光才土地使用证系虚假土地证,四邻之一马光臣签名不是本人所签。上诉人马光才质证认为,办理土地使用证当时,与四邻关系比较好,征求四邻意见后代为签字属实,但并不影响土地使用权属于上诉人的事实。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在原审提交而未提交,且不属于新证据,目前上诉人马光才的土地使用证未被相关部门撤销,故本院对马光臣提交的证据材料不予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二审庭审中上诉人自述2013年12月6日签订协议时,其女儿马红梅在场。协议签订后,上诉人告知了妻子和儿子。其他事实与原审认定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马光才与被上诉人马光臣系同胞兄弟,双方于2013年12月6日签订协议书,该协议签订的过程中,其所在居委会三位工作人员参与调解并以见证人身份在该协议上签字,上诉人的女儿也在调解现场,协议签订后,上诉人及时把该协议内容告诉其妻子及儿子,其家人并未向对方及见证人提出异议,视为上诉人处分家庭重大财产已经征得了家人的同意,上诉人以未征得家人同意为由主张协议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二审期间,上诉人上诉称上述协议内容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也未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原审判令上诉人履行协议内容并无不当,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马光才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保中审 判 员  盛立贞代理审判员  刘玉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鹿国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