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02执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湖南龙骧交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常德市傅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龙骧交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常德市傅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津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02执470号申请执行人:湖南龙骧交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常德市傅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津市分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龙骧交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德市傅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津市分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3)菏牡民初字第29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清峰审判员 王宝勤审判员 王立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鲁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