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贡井民一初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吴某抚养费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吴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贡井民一初字第346号原告吴某某。法定代理人张某(系原告吴某某之母)。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吴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6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吴某某之法定代理人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海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