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黄浦执字第7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信都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上海文王物流有限公司、上海恩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信都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上海文王物流有限公司,上海恩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黄浦执字第7327号(2014)黄浦执字第7327号申请执行人信都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周大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文王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王海锁,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上海恩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张红宇,该公司经理。原告信都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文王物流有限公司、上海恩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黄浦民五(商)初字第479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上海文王物流有限公司、上海恩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确定的归还透支款义务,权利人信都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上海文王物流有限公司、上海恩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其偿还欠款及利息人民币405,110.88元,并承担原告垫付的律师费人民币43,303元、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人民币4,965.4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后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事实,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黄浦民五(商)初字第254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刘柏平审判员王志平审判员傅启萍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尹建盈审判长 刘柏平审判员 傅启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陈江溶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