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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9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东阳市金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叶美琴与叶美琴、吴江潮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阳市金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叶美琴,吴江潮,金仲周,吕雪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968号原告:东阳市金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狄。委托代理人:张晓、王剑萍(特别授权)。被告:叶美琴。被告:吴江潮。两被告委托代理人:韦振凯(特别授权)。被告:金仲周。被告:吕雪姣。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阳市金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叶美琴、吴江潮、金仲周、吕雪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阳市金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东阳市金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华 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旭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