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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民一初字第3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于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一初字第3922号原告于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某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于某提出对被告杨某起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于某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安淑云人民陪审员  徐宝云人民陪审员  刘 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晓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