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执字第00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曾某甲与曾某乙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00136号申请执行人曾某甲,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曾某乙,男,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某甲与被执行人曾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曾某乙已主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宣中民一终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冰审 判 员 闻 剑代理审判员 杨骏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游来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