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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开执民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李君与钱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君,钱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开执民字第260号申请执行人李君。被执行人钱昆。本院在执行本院(2015)衢开执民字第260号申请执行人李君与被执行人钱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钱昆长期在外,下落不明,且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2015年5月23日,被执行人钱昆尚欠申请执行人李君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欠缴本案诉讼费550元、执行费200元。现申请执行人李君自愿该案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衢开执民字第26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益群审判员  余忠林审判员  黄慧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吾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