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黎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鲁某某敲诈勒索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黎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某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黎刑初字第15号公诉机关黎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鲁某某,女。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2014年11月10日被黎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抚州市看守所。黎川县人民检察院以黎检公诉刑诉(2015)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黎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黎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黎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1月份期间,被告人鲁某某因与邻居土地纠纷到北京上访,黎川县中田乡政府派乡政府工作人员席某某、熊某某赶到北京接鲁某某时,被迫向其支付上访的费用1000元现金。2012年3月21日,时任中田乡政府乡长余某某为让鲁某某不再非法上访,将鲁某某叫到乡政府办公室商量上访的问题。鲁某某提出上访花费的车费及生活费要中田乡政府给予补助,并称其儿子被乡计生办罚款7000元违法。为了使鲁某某不再上访,中田乡政府被迫给了鲁某某2000元现金和返还1000元计生罚款。2012年12月份期间,鲁某某又到北京上访,中田乡政府接到通知后派工作人员官某、席某某、余某某至北京劝鲁某某回黎川。但鲁某某提出乡政府为其解决建化粪池的事才回黎川,中田乡政府被迫出资人民币4800元建好化粪池,鲁某某才与工作人员回到黎川,该费用鲁某某至今未支付。2013年12月底期间,鲁某某又到北京上访,中田乡政府接到通知后派工作人员席某某、中田派出所所长何某某至北京劝鲁某某回黎川,被迫当场代乡政府垫付给了鲁某某1000元人民币。鲁某某才和席某某、何某某回到黎川。待几人回到黎川后,鲁某某即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该1000元被依法扣押后发还中田乡政府。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以下证据:1、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席某某、熊某某、官某、潘某某的证言;3、报案材料、自述材料、信访事项有关材料、领条、工资支出单,训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临时羁押证明、到案经过以及常住人口信息等有关证据证实。并认为,被告人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方法,强索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98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某某辩称,她家与邻居因土地及建化粪池产生纠纷,一直未解决,近四五年来她到县、市、省及北京多次上访,多次被公安机关训诫及拘留,中田乡政府给钱财及建化粪池都是自愿的,她没有敲诈。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鲁某某与邻居因土地及建化粪池产生纠纷,多次到北京天安门、中南海等地进行非法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8次。被告人威胁劝返人员称,如不帮其解决问题及不满足其经济要求并,就要继续在北京进行非法上访,给政府及信访工作造成更大压力。迫于压力,为了避免鲁某某上访造成更恶劣影响,中田乡政府被迫先后给付鲁某某人民币5000元,其中1000元被公安机关扣押返还给中田乡政府;被迫为被告人鲁某某建化粪池,支付款项4800元,该费用鲁某某至今未支付。具体情况如下:2011年11月份期间,被告人鲁某某因与邻居土地纠纷到北京上访。黎川县中田乡政府派乡政府工作人员席某某、熊某某赶到北京欲将其接回黎川。鲁某某向他们提出要中田乡政府补偿其本次上访的费用1000元现金及解决土地纠纷再回黎川。因鲁某某多次赴省进京非法上访,给中田乡政府及信访工作造成极大不良影响,为了避免鲁某某上访造成更恶劣影响,中田乡政府给了鲁某某1000元现金后,鲁某某才和席某某、熊某某回到黎川县。2012年3月21日,时任中田乡政府乡长余某某为让鲁某某不再非法上访,将鲁某某叫到乡政府办公室商量上访的问题。鲁某某提出上访的车费及生活费要中田乡政府给补助,并称其儿子被乡计生办罚款7000元违法,余某某告知鲁某某征收其儿子违反计划生育的社会扶养费是合法的,并告知上访政府不能给补助,在鲁某某一再要求下,中田乡政府为了避免鲁某某上访造成更恶劣影响,给了鲁某某2000元现金和返还1000元计生罚款。2012年12月份期间,鲁某某又在北京上访。中田乡政府得知后派工作人员官某、席某某、余某某至北京劝鲁某某回黎川。但鲁某某提出乡政府为其解决建化粪池的事才回黎川,为了防止鲁某某造成更恶劣影响,中田乡政府被迫答应帮鲁某某建化粪池,后由中田乡政府出资人民币4800元建好化粪池,鲁某某才与工作人员回到黎川,该费用鲁某某至今未支付。2013年12月底期间,鲁某某又在北京上访,中田乡政府得知后派工作人员席某某、中田派出所所长何某某至北京劝鲁某某回黎川,鲁某某不同意,旁边的其他上访人员与鲁某某向席某某提出给1000元才回黎川,席某某为防止鲁某某上访造成更恶劣影响,被迫当场代乡政府垫付给了鲁某某1000元人民币。鲁某某才和席某某、何某某回到黎川。待几人回到黎川后,鲁某某即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该1000元被依法扣押后发还中田乡政府。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证实:1、报案材料证实,中田乡政府报案称,中田乡中田村村民鲁某某因土地及建化粪池之事与邻居发生纠纷,乡政府多次到调查并为其解决纠纷,但鲁某某十分偏激,自2011年11月份以来,多次到北京非法上访,以造成恶劣影响而要挟、敲诈乡政府人民共计9800元。2、信访事项有关材料证实,鲁某某因土地及建化粪池之事与邻居发生纠纷,中田乡政府做了大量的协调工作,鲁某某家与邻居就土地纠纷达成调解协议,后来又多次反悔。鲁某某多次到县、市、省甚至北京进行非法上访与缠访,以造成恶劣影响来要挟乡政府,乡政府被迫退还鲁某某儿子社会扶养费1000元,给予补助2000元,并为其建好了化粪池等。3、鲁某某出具的领条二张证实证实,2012年3月21日,鲁某某领到中田乡政府补偿其在北京的生活费2000元,及社会扶养费返还款1000元。4、工资支出单证实,2013年1月6日,中田乡政府支付为鲁某某建化粪池支付工资及材料款共4800元。5、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的训诫书证实,2013年7月20-22日、24-28日,被告人鲁某某在天安门地区及中南海周边非法上访,被公安机关训诫八次。6、黎川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3年8月20日,被告人鲁某某在天安门地区及中南海周边非法上访,被行政拘留十日;2013年11月13日,被告人鲁某某又在天安门地区及中南海周边非法上访,被行政拘留九日。7、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11月10日,被告人鲁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公安分局庙城派出所抓获。8、怀柔区看守所的临时羁押证明证实,被告人鲁某某因敲诈勒索于2014年11月10日至2014年11月12日临时;羁押在怀柔区看守所。9、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鲁某某系成年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10、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她因与隔壁邻居尧某某家有土地纠纷,后来尧某某又阻挠她在自己的地上建化粪池。也多次向县、市、省多个部门反映,一直未解决。2011年快过元旦期间,她到北京上访,在国家信访局旁碰到了席某某与一个姓熊的人。他们要求她回县里解决问题,她提出要乡政府补偿1000元车费,席某某请示任书记后,就同意并给了她1000元。2012年3月21日,中田乡的余乡长打电话叫她去谈有关她上访费用的事。最后余乡长同意给她3000元,其中2000元是补偿她到北京上访的车费及生活费,另外1000元是她儿子违犯计划生育罚款的返还款。她收到钱后还出具两张收条。2012年底,她在北京上访,回来后发现化粪池已经建好了,是中田乡政府出了4800元建好的,她未付款。2013年12月份的一天,在北京市马家楼接济中心,中田乡的席某某与派出所所长何某某来接她,去河南厅拿行李时,在其他上访人员挑唆下,她又要求补1000元才同意回来。席某某同意并当场给了她1000元,回到黎川后她被关进看守所,女民警搜身时将这1000元拿去了。11、证人席某某的证言证实,当时任中田乡副乡长,2011年11月份,中田乡政府领导安排她与熊某某去北京接上访人员鲁某某,到北京后在国家信访局见到鲁某某就劝她回来。鲁某某提出来北京上访车费及住宿费花了很多钱,要求补给她1000元,否则就继续在北京上访。为了不让鲁某某非法上访造成不良影响,当时请示了任书记后就给了鲁某某1000元,鲁某某才同他们回来。2013年12月份,鲁某某又在北京非正常上访,她与派出所何某某所长赶到北京,在马家楼接济中心见到鲁某某,就劝鲁某某回去,鲁某某在大楼内上下乱走,不肯回来,走到河南厅时遇到很多上访人员,就起哄叫鲁某某不要跟他们走。鲁某某提出来北京花费多,要给他1000元补助,为了不让鲁某某非法上访造成不良影响,只好答应鲁某某的要求给了1000元。12、证人熊某某的证言证实,当时他任中田乡财政所所长。2011年11月份,中田乡政府领导安排他与席某某去北京接上访人员鲁某某,到北京后在国家信访局见到鲁某某就劝她回来。鲁某某提出来北京上访车费及住宿费花了很多钱,要求补给她1000元,及解决化粪池的问题,否则就继续在北京上访。为了不让鲁某某非法上访造成不良影响,当时请示了任书记后就给了鲁某某1000元,鲁某某才同他们回来。2012年3月21日,时任乡长的余某某叫他到办公室,为了让鲁某某不再上访,叫他付3000元给鲁某某,其中2000元是补偿鲁某某到北京上访的车费及生活费,另外1000元是鲁某某儿子违犯计划生育罚款的返还款。鲁某某收到钱后还出具两张收条。13、证人官某的证言证实,当时他任中田乡副书记2012年12月份的一天,鲁某某在北京非法上访,接到市信访局的电话后,乡领导就安排他与席某某、余某某一起去北京接鲁某某,到北京后在马家楼接济中心见到鲁某某,就劝鲁某某回来,鲁某某要求乡政府为建好化粪池后才回去。他向乡政府领导汇报后,为了消除鲁某某非法上访的不良影响,花了4800元帮鲁某某建好化粪池。14、证人潘某某的证言证实,当时他是中田乡中田村委会书记。鲁某某是中田村的村民,2012年12月的一天,他接到时任副书记官某的电话,说鲁某某在北京上访不肯回来,要求帮鲁某某建好化粪池才回来。他就按官副书记的要求安排人去建化粪池,费用由乡政府财政支付,共花了4800元。15、余某某的自述材料证实,他2011年4开始任中田乡乡长,2013年11月开始任中田乡党委书记。他在任乡长期间,鲁某某经常赴市、省上访缠访,甚至到北京非访多次。为了让鲁某某不再上访,2012年3月21日,他就将鲁某某叫到办公室劝其息访。鲁某某提出按180/天支付上访补助费及退还以前征收她儿子的社会扶养费等无理的要求。他都予以解释并拒绝鲁某某的要求。鲁某某最后提出如果乡政府返还1000元扶养费及补给2000元补助就不再去上访。当时为了不让鲁某某非法上访造成不良影响,无奈之下答应鲁某某的无理要求。2012年12月份,乡里接到抚州市信访局电话说鲁某某又到北京非法上访,乡政府就派官某、席某某等人去北京接鲁某某回来。鲁某某提出要乡政府为其建好化粪池等无理要求。当时乡政府予以拒绝。鲁某某就不回来继续在北京非法上访,造成恶劣影响。乡政府只好花了4800元为其建后化粪池。后来鲁某某还又多次北京非法上访。16、任某某的自述材料证实,2011年4月至2013年11月,她任中田乡党委书记,2011年11月份,中田乡政府领导安排席某某与熊某某去北京接上访人员鲁某某。鲁某某提出来北京上访车费及住宿费花了很多钱,要求补给她1000元,否则就继续在北京上访。为了不让鲁某某非法上访造成不良影响,当时她指示席某某与熊某某给了鲁某某1000元,鲁某某才回来。2012年12月份,鲁某某又因建化粪池一事到北京非法上访,乡政府就派官某、席某某等人去北京接鲁某某回来。鲁某某提出要乡政府为其建好化粪池等无理要求。当时乡政府予以拒绝。鲁某某就不回来继续在北京非法上访。为了防止鲁某某造成恶劣影响。乡政府只好花了4800元为其建后化粪池。鲁某某得知化粪池已建好才与官某、席某某等人回来,之后乡政府多次提出该笔款必须由鲁某某负担,但鲁某某至今未支付。17、何某某的自述材料证实,2013年11月份开始,他任中田乡派出所所长。2013年12月底,他与副乡长席某某到北京接上访人员鲁某某。同月25日19时许,接到通知说鲁某某因非正常上访,在马家楼接济中心。他们就赶过去,在二楼的江西厅见到鲁某某就劝其回去。鲁某某说行李放在河南厅,当走到河南厅时鲁某某说要被抓回去,就引起很多上访人员起哄,叫鲁某某不要跟他们走。随后鲁某某提出来北京花费多,要给他1000元补助,为了不让鲁某某非法上访造成不良影响,只好答应鲁某某的要求给了1000元。回到黎川后,鲁某某非法所得的1000元被依法追缴并退还给中田乡政府。被告人鲁某某质证意见认为对上述证据均有异议,经查,上述证据形成证据链,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故对被告人鲁某某的异议,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以制造社会影响,采取极端闹访行为,持续缠访闹访等威胁、要挟手段索要财物9800元(其中1000元系未遂),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黎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鲁某某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故对被告人鲁某某提出其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多次进行敲诈勒索,依法酌情从重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鲁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0日起至2015年8月9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追缴赃款8800元返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包海华人民陪审员 张小英人民陪审员 陈 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叶国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