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甘民初字第9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原告高杰诉被告孟庆才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杰,孟庆才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927号原告高杰,女。委托代理人张大军,黑龙江音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庆才,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杰诉被告孟庆才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喜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剑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