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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民终2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玉春与被上诉人徐芬菲、李翔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玉春,徐芬菲,李翔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终24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玉春,女,1968年4月26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芬菲,女,1991年8月6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翔,男,1989年9月23日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张玉春与被上诉人徐芬菲、李翔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张玉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玉春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海英代理审判员  王志坚代理审判员  沈 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查菲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