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3执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李秀玲、刘振君与乾安县科文电脑劳动关系、死亡待遇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玲,刘振君,乾安县科文电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23执488号申请执行人李秀玲,女,196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安字镇唱字村。申请执行人刘振君,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安字镇唱字村。被执行人乾安县科文电脑,地址乾安县七中楼下。经营人:王长喜。申请执行人李秀玲、刘振君与被执行人乾安县科文电脑劳动关系、死亡待遇纠纷一案,乾安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月29日作出(2016)乾劳仲案字第3号仲裁裁决: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一次性救济费25650元、丧葬费4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乾安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6)乾劳仲案字第3号仲裁裁决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永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明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