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民辖终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吕轩震与谷彦翰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谷彦翰,吕轩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辖终字第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谷彦翰。上诉人(原审被告暨谷彦翰法定代理人)阮超,男,197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谷彦翰之父。上诉人(原审被告暨谷彦翰法定代理人)马磊,女,197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谷彦翰之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轩震。法定代理人吕修军。上诉人谷彦翰、阮超、马磊不服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5)威环民初字第24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被上诉人起诉称,其与上诉人系鲸园小学学生,在校内打闹致其受伤要求赔偿,系侵权纠纷案件,侵权行为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秀 艳代理审判员 王 莉代理审判员 郭 林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晓棠(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