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中刑执字第02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胡惠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惠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刑执字第02171号罪犯胡惠,女,1984年5月3日出生,湖南省长沙市人,汉族。现在湖南省宁乡县看守所服刑。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作出(2014)望刑初字第003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惠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缴纳)。罪犯胡惠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作出(2015)长中刑一终字第00168号刑事判决,判决维持上诉人胡惠的定罪量刑。刑期自2015年1月14日起至2015年7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宁乡县看守所于2015年5月1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胡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较好的完成生产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该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另查明,该犯原判处刑罚金一万五千元已经全部缴纳。本院认为,罪犯胡惠在服刑中,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惠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零十七天(刑期至2015年5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龙新国审 判 员 陈利文代理审判员 严新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汤 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