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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国土资源局与刘国顺行政处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泉县国土资源局,刘国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602号申请执行人平泉县国土资源局被执行人刘国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5)平执字第60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丁山峰代理审判员  杨宏伟代理审判员  郭瑞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振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