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余商初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芦勇杰与周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勇杰,周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余商初字第422号原告:芦勇杰。委托代理人:郎德华。被告:周祥。原告芦勇杰诉被告周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芦勇杰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不申请缓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靳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郑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