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8-02
案件名称
十堰福曼德工具有限公司与庞睿、十堰基训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十堰福曼德工具有限公司,庞睿,十堰基训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653号原告十堰福曼德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浪小河村。委托代理人赵新安,湖北同联律师事务律师。法定代表人冷真堂,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庞睿。被告十堰基训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花果街办二堰村塘沟。法定代表人张国英,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庞睿,该公司业务经理。原告十堰福曼德工具有限公司诉被告庞睿、被告十堰基训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十堰福曼德工具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故原告十堰福曼德工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十堰福曼德工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352元减半收取2017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十堰福曼德工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龙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许小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