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江执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代厚淳与泸州市神工锻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厚淳,泸州市神工锻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江执保字第116号申请人代厚淳,男,生于1956年11月4日,汉族。被申请人泸州市神工锻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苟志,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代厚淳与被申请人泸州市神工锻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代厚淳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泸州市神工锻造有限公司价值17万元财产予以保全,并以其与杨俊秋共同共有位于合江县的住房一套作担保。现查明,被申请人泸州市神工锻造有限公司的全部财产均因其他案件已被查封、冻结、扣押。本院认为,申请人代厚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轮候查封被申请人泸州市神工锻造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合江县的仓储用房一套。二、查封申请人代厚淳与杨俊秋共同共有的位于合江县的住房一套。三、以上被查封财产查封期限为叁年。查封期间,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新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如须继续查封,当事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罗 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祖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