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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执字第2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吴秋凤与张立和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秋凤,张立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延执字第2066号申请执行人吴秋凤,女,1962年10月11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敦化市开发区。被执行人张立和,男,1978年11月29日生,汉族,中国电信华通营业厅业主,现住延吉市朝阳街。申请执行人吴秋凤与被执行人张立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人吴秋凤依据已经生效的本院(2014)延民初字第381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立和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且下落不明,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延民初字第38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邵明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韩曙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