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民终字第1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邓桂芬与林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桂芬,林洁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终字第14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桂芬,女,汉族,1942年11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委托代理人牟敏,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洁,女,汉族,1968年1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吴凯棋,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邓桂芬与被上诉人林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11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1月26日、5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邓桂芬及其委托代理人牟敏,被上诉人林洁的委托代理人吴凯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115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审 判 长 曾光勇代理审判员 曹 洁代理审判员 范 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龙春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