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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浦执字第1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郑国强、谢少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郑国强,谢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浦执字第1373号(2015)黄浦执字第1373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莫宝鸿,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郑国强,男,1977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谢少英,女,1978年9月29日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被告郑国强、谢少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黄浦民五(商)初字第253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郑国强、谢少英未履行判决确定的归还透支款义务,权利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郑国强、谢少英向其偿还欠款及利息人民币2,636,431.03元,并承担原告垫付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871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公告费人民币560元,三项共计人民币33,431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后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事实,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黄浦民五(商)初字第253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刘柏平审判员王志平审判员傅启萍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尹建盈审判长  刘柏平审判员  王志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尹建盈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