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执民字第17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林云飞与肖根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云飞,肖根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玉执民字第1749号申请执行人林云飞。被执行人肖根富。申请执行人林云飞与被执行人肖根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4)台玉商初字第21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于2015年2月12日发生法律效力。其中确定,被执行人肖根富应当于2015年2月22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计人民币6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在全省各金融机构无可供执行存款线索,在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均无权属登记信息。另查在(2015)台玉执民字第402号案件中,被执行人肖根富之配偶卢彩平在全省各金融机构亦无可供执行存款线索,在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亦无权属登记信息,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有卢彩平于2010年10月25日注册登记的玉环县青云酒业商行,经实地调查发现,该商行已于2012年转让他人,但没有办理变更登记。另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已将其纳入了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此,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程序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能否实现以及实现程度均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能力。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台玉执民字第174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谢米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董灵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