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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民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郭忱与被告张家口市万龙运动旅游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崇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忱,张家口市万龙运动旅游有限公司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崇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崇民初字第94号原告郭忱。委托代理人齐国良,河北纵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口市万龙运动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崇礼县黄土嘴村红花梁马场。法定代表人罗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铸,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林,女,该公司营运经理。原告郭忱诉被告张家口市万龙运动旅游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德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齐国良、被告委托代理人袁铸、王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3月16日上午,原告凭票到崇礼县万龙滑雪场滑雪,在下山滑道中途两道交叉处,因另一道有人要通过交叉口,原告为躲避来人而摔倒,造成原告受伤。滑雪场工作人员用场内面包车将原告送到崇礼县医院诊断,发现原告右股骨骨折。确诊后原告转到北京解放军第309医院住院治疗。原告认为被告经营滑雪场,作为经营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原告受伤负有赔偿责任。因被告拒绝赔偿,故提起民事诉讼。原告要求被告承担70%责任,赔偿各项损失264176.50元,原告自身承担30%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对原告受伤表示同情。我公司尽到了自身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要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系北京市崇文区人,在网上购票于2014年3月16日到被告公司的崇礼县万龙滑雪场滑雪,在下山滑道中途两道交叉处,因另一道有人要通过交叉口,原告为躲避来人而摔倒,造成原告受伤。被告滑雪场工作人员用场内面包车将原告送到崇礼县医院救治,后崇礼县医院用救护车将原告并送至位于北京市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第309医院急诊入院,原告花去救护车费2000元。原告在北京解放军第309医院住院治疗16日,经诊断为股骨干粉碎性骨折(右侧),经过手术治疗,原告付医疗费66537.12元。后于2014年5月27日在该医院行门诊复查,付检查费132.91元。原告花去医疗费共计66670.03元。原告伤势经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1、九级伤残;2、自鉴定受理之日起医疗终结;3、护理期120日(1人);4、营养期120日;5、二次手术取右股骨髓内针费用约8000元。原告付鉴定费和鉴定检查费2750元。另查,张家口市万龙运动旅游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有体育运动;策划、组织体育活动。其公司住所地为崇礼县黄土嘴村红花梁马场,崇礼县万龙滑雪场系公司主要营业项目,万龙滑雪场道已由国际雪联认证。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用于证明原告购票的光盘一张、崇礼县医院救护车费发票一张。原告户口页。原告起诉状。2、中国人民解放军第309医院诊断证明、住院病案、医疗票据、门诊票据等。3、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张法鉴中心(2015)鉴字第14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及鉴定检查费票据。4、被告营业执照;国际雪联关于崇礼县万龙滑雪场雪道的认证文件(英文版及中文译本)。5、庭审笔录。本院认为,滑雪是一项高度危险的运动项目,滑雪运动的经营者、管理者、组织者以及具体的参与者都负有高于一般运动项目的注意义务,对滑雪行为需要有足够正确的认知并掌握相应的预防危险措施。本案中原告通过网上购票形式自己到崇礼县万龙滑雪场滑雪,在正常雪道中为躲避他人,摔倒造成了损害,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在场地设施、安全提示、医疗救助等方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有过错,故对原告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31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德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许振华附:判决书所依照的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