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矿民二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井陉丰泰工贸有限公司与河北德普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井陉丰泰工贸有限公司,河北德普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矿民二初字第35号原告:井陉丰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井陉县北正乡赵村铺村。法定代表人:赵强,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河北德普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新华西路***号*楼。本院在审理原告井陉丰泰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德普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井陉丰泰工贸有限公司未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何罕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丽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