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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执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广西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罗唐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罗唐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鱼执字第67-1号申请执行人广西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现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燎原路东三巷8-1号。法定代表人华国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岑文璟,广西天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罗唐伟,现羁押于柳城监狱。申请执行人广西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罗唐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709677.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被执行人罗唐伟所有的车牌号为桂B×××××小型车辆一辆因该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且被执行人罗唐伟现羁押于柳城监狱,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广西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广西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鱼民初(一)字第135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罗唐伟的(2015)鱼执字第6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      水      祥审判员 师      豫      江审判员 严敬军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邓      珊      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