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浔执民字第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吴惠庆与冯永根、湖州练市喜悦大酒店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吴惠庆,冯永根,湖州练市喜悦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浔执民字第622号申请执行人:吴惠庆。被执行人:冯永根。被执行人:湖州练市喜悦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南浔区。法定代表人:青丽,该××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惠庆与被执行人冯永根、湖州练市喜悦大酒店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的(2015)湖浔执民字第622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81950元,已使申请人受偿执行款人民币34395.10元,尚余人民币147554.9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湖浔执民字第622号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震云审判员 郑子浩审判员 范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