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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执民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福建福鼎海鸥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与陈美正、高云娇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福建福鼎海鸥水产食品有限公司,陈美正,高云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玉执民字第267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福鼎海鸥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鼎市。法定代表人徐嫩弟,总经理。被执行人陈美正。被执行人高云娇。申请执行人福建福鼎海鸥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美正、高云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4)台玉商初字第10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于2014年11月28日发生法律效力。其中确定,被执行人陈美正、高云娇应当于2014年12月28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0000元。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该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在全省各金融机构无可供执行存款线索,在车辆管理部门无权属登记信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有被执行人陈美正于1995年9月27日注册登记的玉环县中港水产养殖有限公司,虽未办理注销登记但已实际倒闭。另在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查有被执行人陈美正所有的位于玉环县芦浦镇隔岭村的2间4层房屋,468.53平米,于2013年1月24日向台州伟业担保有限公司设定抵押权700000元,已在(2014)台玉商初字第1072号案件中诉讼保全。另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已将其纳入了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录,并对其失信行为通过媒体予以曝光。鉴于此,本院于2015年2月28日向申请执行人发送了执行告知书,明确告知其在接到告知书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届期没有或不能提供,本案将程序终结,而申请执行人在要求期限内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能否实现以及实现程度均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能力。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已被本院查控在案的房产暂不宜强制执行,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台玉执民字第26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谢米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董灵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