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绵竹市名恒矿产品有限公司与绵阳川银化工有限公司、罗漪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81号申请执行人:绵竹市名恒矿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绵竹市孝德镇射箭台村6组。组织机构代码证:59279550-4。法定代表人:王筝,经理。被执行人:绵阳川银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县迎新乡大溪村。组织机构代码证:78665441-9。法定代表人:彭路,经理。被执行人:罗漪,女,198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安县县人,住四川省安县。本院受理绵竹市名恒矿产品有限公司与绵阳川银化工有限公司、罗漪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民初字第366号民事调解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绵阳川银化工有限公司在上海汇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货款65万元提取至安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付传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存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