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内0783民初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8-06-11
案件名称
杜伟与邱敦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伟,邱敦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内0783民初177号原告:杜伟,男,197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邱敦宝,男,198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原告杜伟与被告邱敦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杜伟撤诉。案件受理费139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唐志坚审 判 员 于 杰人民陪审员 谢清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秀琴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