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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1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郭利军与陈六尔、魏丽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利军,陈六尔,魏丽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1320号原告郭利军,住定州市。被告陈六尔,住定州市。被告魏丽芹(又名魏秀芹),系被告陈六尔之妻,住定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利军与被告陈六尔、被告魏丽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利军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利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利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0元,由原告郭利军负担。审 判 长  杨建宗审 判 员  焦宏伟人民陪审员  刘佳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