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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8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819号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晓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819号罪犯唐晓涛,男,1987年5月2日出生,瑶族,出生地湖南省永州市XX瑶族自治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6日作出(2008)汕中法刑二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晓涛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5月13日作出(2008)粤高法刑三终字第509号刑事判决,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唐晓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5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执行至2032年12月4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唐晓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唐晓涛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4年12月23日,共获嘉奖21次;2012年12月、2013年7月、2014年8月获得监狱表扬;2014年9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唐晓涛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晓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32年6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洁东审判员  陈树城审判员  林晓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妙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