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招执字第1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董桂行、王洁华、李学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董桂行,王洁华,李学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招执字第1519号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董桂行,男,1964年10月4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夏甸镇曹孟村。被执行人王洁华,女,1964年5月11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夏甸镇大龙夼村。被执行人李学华,女,1959年12月24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夏甸镇留仙庄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董桂行、王洁华、李学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4)招执字第151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学军审判员 林天奇审判员 贾武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冯绍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