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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招执字第1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董桂行、王洁华、李学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董桂行,王洁华,李学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招执字第1519号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董桂行,男,1964年10月4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夏甸镇曹孟村。被执行人王洁华,女,1964年5月11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夏甸镇大龙夼村。被执行人李学华,女,1959年12月24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夏甸镇留仙庄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董桂行、王洁华、李学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4)招执字第151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学军审判员  林天奇审判员  贾武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冯绍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