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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左执字第7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谢开花申请执行中敖本台嘎查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左执字第755号科尔沁左翼中旗中敖本台嘎查委员会:你与谢开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2日作出的(2014)左民初字第23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谢开花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已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2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谢开花支付案款17287.00元。二、向申请执行人谢开花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三、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160.00元。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将继续计算到执行完毕之日止。特此通知承办人:李祥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风险提示)强制执行将采取以下措施或带来后果一、冻结、划拨存款,扣留、提取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或者其他强制执行措施。二、搜查、拘传、罚款、拘留。三、承担延迟履行金或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