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杜行非审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淮北市杜集区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黄海、张彩红社会抚养费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淮北市杜集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孙红星,朱秀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杜行非审字第00006号申请执行人:淮北市杜集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开渠西路58号,组织机构代码00308811-6。法定代表人:刘步军,淮北市杜集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武瑞侠,淮北市矿山集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委托代理人:王玲,淮北市矿山集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被申请执行人:孙红星,男,1981年9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被申请执行人:朱秀娥,女,1984年10月生,汉族,住址同上。淮北市杜集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2014〕杜矿征决字第7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淮北市杜集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认为:淮北市杜集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孙红星、朱秀娥违反《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依法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淮北市杜集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2014〕杜矿征决字第7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武啸伟审 判 员 王 慧人民陪审员 高学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朱 洁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