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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苍龙民初字第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杨陈芝、陈兆票与陈兆票、杨满丁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陈芝,陈兆票,杨满丁,徐祖干,杨满兰,陈其虎,林夏平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苍龙民初字第648号原告:杨陈芝。委托代理人:林华钟。被告:陈兆票。被告:杨满丁。被告:徐祖干。被告:杨满兰。第三人:陈其虎。第三人:林夏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陈芝诉被告陈兆票、杨满丁、徐祖干、杨满兰、第三人陈其虎、林夏平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陈芝于2015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陈芝向本院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杨陈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杨陈芝负担。审 判 长  陈德广人民陪审员  肖庆仲人民陪审员  尤海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杨斌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