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少民初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黄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张少民初字第00089号原告黄某。被告王某。原告黄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黄彩霞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被告王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诉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年××月登记结婚,婚后共同抚育一女王瑜敏,婚后不久被告就出现晚归、偷偷打电话的行为,原告发现后始终忍让,希望被告悔改并回归家庭,2014年6月29日,原告亲眼看到被告与一女子在一起,内心受到极大伤害,于2014年7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未能得到改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每月抚养费2000元,婚后财产依法分割。被告王某辩称:原告的诉称都是无中生有,诉称中提到的女子是我以前的同事,她父亲是中医,我去她家是为了看病,而且她儿子也在家中,2014年5月底前我与原告的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后因收房租的事情发生了争吵,原告说了一些让我伤心的话,我和原告从认识到现在已经二十余年,感情基础较好,并共同抚养女儿长大成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黄某与王某于1990年前后因工作原因相识后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王某系再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共同抚养一女王瑜敏(出生于1999年8月14日)。近年来,曹丽新怀疑王某与其他女性有不正当关系,夫妻间产生矛盾,黄某于2014年7月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于2014年7月29日作出了(2014)张少民初字第001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黄某与王某离婚,2015年3月4日黄某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再次诉讼来院。庭审中,王某不同意离婚,故调解未成。上述事实,有(2014)张少民初字第00116号民事判决书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有较好的婚姻基础,双方在十余年的共同生活中已建立起较深的夫妻感情,产生矛盾后因缺少沟通交流,导致夫妻感情日趋淡薄。只要原、被告多多提高自身修养,摒弃前嫌,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仍有和好的可能。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黄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黄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审判员 黄彩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