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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中法立民终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永州腾飞永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赵永华、原审被告东风悦达赵亚汽车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湖南天润凯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永州腾飞永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赵永华,东风悦达赵亚汽车有限公司,湖南天润凯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中法立民终字第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州腾飞永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晓红,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永华,男,汉族,湖南省道县。原审被告东风悦达赵亚汽车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湖南天润凯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上诉人不服道县人民法院(2015)道法民初字第20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长沙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称本案不是产品责任纠纷,而是汽车买卖合同引起的纠纷,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应当移送长沙县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该车材料存在缺陷就是产品存在缺陷,不仅对车辆本身造成了损害,也致使答辩人及亲戚人身、财产发生了实际损害,应当定性为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焦点是案件如何定性,案件既可进行合同之诉又可进行侵权之诉时,原告具有选择权,从原告的诉讼请求来看,本案系产品责任纠纷。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在湖南省道县,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原告可以选择在侵权行为地起诉。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规定,湖南省道县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屈中亚审 判 员  王兰青代理审判员  蒋胜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卿庭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原告可以选择在侵权行为地起诉。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