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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执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武汉市南国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新八建筑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南国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武汉新八建筑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执字第438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南国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胡其才,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新八建筑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法定代表人:靖德元,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南国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新八建筑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南国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45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武汉新八建筑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新八建筑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南国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一、支付工程款667761.78元;二、支付逾期工程款的利息3万元;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7128元(从2015年3月22日始算至2015年5月22日止,以667761.7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计算),承担案件受理费6455元、评估费7914元、执行费9521元,以上款项共计728779.78元。但被执行人武汉新八建筑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新八建筑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28779.7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万昕审判员  赵郭文审判员  彭 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毕 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