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三终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解改、王妞妞、王某、王栓、任风叶与陈狗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解改,王妞妞,王某,王栓,任风叶,陈狗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三终字第1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解改,女,1973年3月20日出生。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妞妞,女,1936年4月17日出生。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男,2010年11月17日出生。法定监护人解改,系王某之母。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岳松山,舞钢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栓,男,1955年7月13日生。上诉人(原审被告)任风叶,女,1956年8月16日生。上诉人王栓、任风叶的委托代理人栗新文,舞钢市司法局庙街司法所法律服务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狗卡,男,1963年5月2日生。委托代理人XXX,男,1959年8月15日生。上诉人解改、王妞妞、王某,上诉人王栓、任风叶与被上诉人陈狗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审解改等三人的诉求:请求王栓、任风叶与陈狗卡赔偿王德朝死亡赔偿金按照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20年,减去应投交强险122000元,下余部分陈狗卡承担次要责任按40%责任为141002.72元、丧葬费按照上年度职工平均收入37958元除以2为18979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7835.7元乘以40%为19134.28元,医疗费、停尸费19500元乘以40%为7800元、修车费21000元乘以40%为8400元、精神损失费20000元,以上共计221310元。舞钢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2014)舞民初字第905号民事判决,解改、王妞妞、王某,王栓、任风叶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6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解改、王妞妞、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岳松山,上诉人王栓、任风叶及其委托代理人栗新文,被上诉人陈狗卡的委托代理人X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4年4月30日15时20分许,王德朝驾驶豫D*****号轿车沿舞钢市尹武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尹集镇石岗村路段时,与陈狗卡驾驶的载有钢筋的无号牌三轮汽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王德朝死亡、轿车乘坐人王巧枝、王世昂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2014年5月12日,舞钢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舞公交认字(2014)第100号道路交通事故书载明,王德朝无证驾驶、饮酒(血中乙醇含量:62.68mg/100ml)后驾驶机动车,且未实行右侧通行,是事故形成的主要原因;陈狗卡无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且装载长度、宽度超出车厢,是事故形成的次要原因,认定王德朝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陈狗卡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王巧枝、王世昂不承担事故的责任。原审另查明:死者王德朝系农村居民。王德朝的母亲王妞妞生于1936年,共有子女5人。王德朝的儿子王某生于2010年。王妞妞与王某均系农村居民。王栓和任风叶系夫妻关系,二人经营有舞钢市尹集镇任风叶建材门市部,登记的经营者姓名为任风叶。事故发生当日,陈狗卡用自己的三轮汽车运输王栓、任风叶出卖的钢筋。事故车辆无牌照,且未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后,陈狗卡向解改等支付了15000元。原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有:l.死亡赔偿金169506.8元,按照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二十年(8475.34元/年×20年);2.丧葬费18979元,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37958元/年÷12个月×6个月);3.被扶养人生活费45021.84元,其中死者母亲王妞妞现年78岁,共有子女5人,按农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5年,为5627.73元(5627.73元/年×5年÷5人),死者儿子王某现年4岁,按农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14年,为39394.11元(5627.73元/年×14年2人),以上三项共计233507.64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是陈狗卡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王德朝死亡,若陈狗卡按照法律规定对其驾驶的车辆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解改等的损失就由保险公司首先在交强险限额(122000元)内进行赔偿,但因陈狗卡没有依法对其车辆投保交强险,其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作为投保义务人陈狗卡应首先在交强险的限额内对解改等进行赔偿。故对解改等的上述损失,陈苟卡应首先赔偿122000元。本次事故经认定死者王德朝承担主要责任,陈狗卡承担次要责任,对该认定双方均无异议,本院对该责任划分予以确认。死者王德朝无证酒后驾驶车辆,对事故的发生具有严重过错,结合事故发生的原因、事故认定等,对超出交强险部分死者自行承担60%的责任。陈狗卡无证驾驶无牌车辆,对事故的发生承担40%的责任。王栓和任风叶作为常年销售钢筋的个体户,将货物交由长度宽度均不符合要求的无号牌车辆运输,存在选任过错,就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应与陈狗卡承担连带责任。故对超出交强险的下余损失111507.64元,陈狗卡赔偿40%即44603.06元,王栓和任风叶承担连带责任。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次事故造成王德朝死亡的后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结合事故发生的原因、双方的过错程度、造成的后果、舞钢市平均生活水平等,酌定由陈狗卡支付精神抚慰金20000元,王栓和任风叶承担连带责任。综上,陈狗卡共应向解改等支付赔偿款186603.06元,因事故发生后,陈狗卡已经支付15000元,故陈狗卡还需向解改等支付171603.06元,该赔偿款中的122000元系交强险部分,由陈狗卡自行负担,对下余49603.06元王栓和任风叶承担连带责任。解改等没有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医疗费和修车费,故此医疗费和修车费部分,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停尸费已经包括在丧葬费之内,再另行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解改等没有提交充足有效证据证明陈狗卡系王栓和任风叶的雇员,要求三被告间互负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解改等请求中的过高部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陈狗卡、王栓和任风叶的其它辩称,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陈狗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解改、王妞妞、王某支付赔偿款171603.06元;二、王栓和任风对上述赔偿款中的49603.06元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解改、王妞妞、王某的其它诉讼请求。诉讼费4620元,由解改负担1038元,陈狗卡负担2547元,王栓和任风叶负担1035元。解改、王妞妞、王某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依法撤销(2014)舞民初字第905号民事判决,支持一审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王栓、任风叶与陈狗卡之间存在雇佣关系,王栓、任风叶雇佣无证、无牌照车位其拉货,造成王德朝死亡,应承担一切损失。另一审漏判修车费8400元,医疗费、停尸费7800元。综上,请求二审依法查明事实,依法改判。王栓、任风叶答辩称,王栓、任风叶与陈狗卡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一审判令王栓、任风叶承担法律责任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其次,解改等三人所说的停尸费,包含在医疗费当中,其车辆修理费在一审庭审时,并未向法庭出示有效的证据加以证明,一审不予支持该两项费用正确。综上,请求二审驳回解改等的上诉请求。陈狗卡答辩称,解改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同意王栓等的答辩意见。另外,一审判决存在如下错误:1.一审判决没有按照一审解改等人的诉讼理由进行裁判;2.一审判决超出了一审解改等人诉讼标的额1万多元;3.承担比例划分明显不当。死者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过错程度很明显;4.精神抚慰金按照法律规定,不应当进行赔偿;5.按照法律规定,被抚养人的抚养费不应当赔偿。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解改等人的上诉请求。王栓、任风叶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依法撤销(2014)舞民初字第905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王栓、任风叶不承担赔偿责任。事实与理由:1.一审判决没有按照一审解改等人的诉讼理由进行裁判。一审解改等人是以雇佣关系为由提起诉讼,但一审却以王栓、任风叶在运输合同中存在“选任”错误为由,判决王栓、任风叶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2.一审判令王栓、任风叶承担陈狗卡交强险之外的赔偿额按40%的比例承担错误。因王德朝无证且酒后驾驶,在陈狗卡遵守交通规则的前提下从路对面撞上陈狗卡的车,王德朝存在重大过错,在依法应减轻陈狗卡赔偿责任的情况下,以王栓、任风叶在运输合同中存在“选任”错误为由,判决王栓、任风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更是于法无据。解改等三人答辩称,王栓、任风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并改判上诉人王栓、任风叶承担解改等人的一切损失。陈狗卡答辩称,王栓和任风叶的上诉请求符合事实,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相一致。二审另查明,解改系死者王德朝之妻。本院认为,根据舞钢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舞公交认字(2014)第100号道路交通事故书载明,陈狗卡无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且装载长度、宽度超出车厢,是事故形成的次要原因,故应对该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次要责任。王栓和任风叶作为常年销售钢筋的个体户,将货物交由陈狗卡的无号牌车辆运输,且货物装载长度、宽度超出车厢,有相应过错,故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结合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及责任划分,对王栓、任风叶与陈狗卡应承担解改等三人的186603.06元赔偿金,除122000元属交强险,应由陈狗卡负担外,对下余64603.06元赔偿金,本院酌定由王栓、任风叶和陈狗卡各负担50%责任。一审对该部分责任承担判令王栓、任风叶与陈狗卡承担连带责任不当;另外,对该部分赔偿额一审先扣除诉前陈狗卡已支付解改等三人的15000元后,再计算王栓、任风叶与陈狗卡承担的赔偿额计算方法错误,应分别计算后,从陈狗卡承担部分中予以扣除,对此本院予以纠正。王栓、任风叶应承担的赔偿额为32301.53元(186603.06元-122000元)×50%;陈狗卡应承担的赔偿额为139301.53元{交强险122000元+(186603.06元-122000元)×50%-诉前已支付解改等三人的15000元}。解改等三人上诉主张王栓、任风叶与陈狗卡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应与陈狗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该主张与事实不符,一审不予支持并无不当;解改等三人上诉称一审漏判修车费8400元,医疗费、停尸费7800元错误,因其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修车费、医疗费、停尸费的具体数额,一审不予支持该诉求并无错误。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审理程序合法,但部分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王栓、任风叶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解改等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2014)舞民初字第90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三、驳回解改、王妞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二、撤销(2014)舞民初字第90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即“一、被告陈狗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解改、王妞妞、王某支付赔偿款171603.06元;二、王栓和王风叶对上述赔偿款中的49603.06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陈狗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解改、王妞妞、王某支付赔偿款139301.53元,王栓和王风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解改、王妞妞、王某支付赔偿款32301.53元。一审案件受理费4063元,由解改、王妞妞、王某负担663元,陈狗卡负担2538元,王栓、王风叶负担86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98元,由解改、王妞妞、王某负担4507元,陈狗卡负担523.5元,王栓、王风叶负担523.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亚超审 判 员 李新保代理审判员 李华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卫 娜